即便公司预留股权池,随着公司融资轮次的推进,股东的股权也会被稀释。更何况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并未从一开始就预留股权池,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对于需要大量融资的企业,创始人便必须考虑,如何在股权不断被稀释,失去公司控股权的情况下,仍然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 控股权 和 控制权 两个概念问题。
控制权 并非 控股权,控股权是股东对企业拥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股份在50%以下但所占股份比例最多,并因此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影响和控制的权利。控制权是指拥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其实行实际控制的权力。即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
理论上,如果拥有了公司的控股权,就必然能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为了使创始人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那么如何将投票权从其他股东的股权中分离呢,主要有以下五种体现形式。
1
投票权委托
投票权委托又被称之为表决权代理,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
例如,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2
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例如根据阿里巴巴上市招股书,马云仅持有7.8%的股权,但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和蔡崇信行使。
3
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的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的股权。
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例如绿地集团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4
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还可以用AB股计划,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其中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美国上市的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结构来维持公司创始团队的控制权。比如,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每股10个投票权。
5
创始人一票否决权
创始人否决权是一种消极防御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则公司的股东会层面做决定时,可以给创始人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设置表决权,例如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公司的重大资产出售、公司的审计等,创始人可以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其同意表决不允许通过。这样的话,虽然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但是他至少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起到一种防御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