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专门性的问题,这些专门性的问题,需要借助拥有这个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够全面正确的认识,而普通人包括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对这些专门性的问题,仅凭自己的知识结构难以做出判断,这时候就需要专家来帮助认识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在这个过程之中,就涉及到了“鉴定”。
最常见的比如:对于签字,是否当事笔体,这时候对于签字的真伪就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才能认定。普通民事诉讼中大量涉及到鉴定事项的主要有:医疗损害的侵权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度,劳动能力、房屋和工程质量及修复、产品质量、笔迹及公司印章真伪、财产评估、建设工程造价评估等。
鉴定的启动有两个途径,一是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二是法院对于需要以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到专门问题的,也应当依照职权委托鉴定。法院认为相关案件事实需要通过鉴定证明的,法院有释明义务。
鉴定意见理论上属于专家证据的一种。出具鉴定意见的人就是鉴定人要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既包括鉴定机构,也包括出具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自然人)。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关系。既可以属于隶属关系,也可以属于聘用关系。作为自然人的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目前我国逐步建立了不同领域、行业的鉴定人专家名册或专家库。比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专家库。
当事人依法享有鉴定启动的申请权,尤其是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旦应当申请而不申请,就将承担与己不利的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一定必然启动鉴定,仍然需要法官根据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的需要而进行决定。因此法院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鉴定启动权。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与案件待查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必须要通过特殊的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的方法才能够确定相应的问题。在启动鉴定之前,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也要受到当事人举证范围的限制和约束,如果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到专门问题,必须通过鉴定查明的,应当进行释明,并限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的时候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此开展辩论。
当事人申请鉴定,要在法院指定期间之内。但这个期间在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另一方当事人需要对此问题有无必要进行鉴定,有一定的考虑时间,不能强硬的要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鉴定的启动是要经过双方充分辩论,并经过法院审查,释明等程序。
关于鉴定的费用,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程序的,由当事人预交,但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鉴定费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同意预交鉴定费用的时候,应当由法院先行垫付,后期再由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裁判。
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有异议的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