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累计投票制是什么意思?怎样操作?

时间:2024-07-31 08:15:08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为原则,但同时还规定了累积投票制。

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主要表现为:小股东通过争取董事会、监事会席位来限制大股东话语权,是小股东用来对抗大股东的工具。

累积投票制有一个前提是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就是说要么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累积投票制,要么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并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否则无法适用。

20世纪50年代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和康贝尔研究出一个累积投票制的公式,一直延续至今。该公式为:

X=(Y×N1)÷(N2+1)+1

其中:代表某股东能够成功选出特定数额的董事或监事所需要的最大股份数;注:X出现小数时不能四舍五入,只能多持1股才可以。

Y代表在该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

N1代表某股东希望成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

N2代表股东大会应当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总和。

举例如下:A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是5000股,股东大会决定选举5名董事。某股东计划选举2名自己的人当选为董事,他至少需要持有该公司有表决权的最低股份数为(5000×2)÷(5+1)+1=1667.67,也就是他最少需要持有该公司表决权的最低股份数为1668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