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这是《墨子》小取里的一段话。意思是:辩论的目的,是为了分清是非,审察治乱的规律,搞清同异的地方,考察名实的道理,断决利害,解决疑惑。于是要探求万事万物本来的样子,分析、比较各种不同的言论。用名称反映事物,用言词表达思想,用推论揭示原因。按类别归纳、推论。自己赞同某些论点,不反对别人赞同,自己不赞同某些观点,也不要求别人不赞同。
墨子不愧是一位智者、义者、贤者,他的思想很丰富,观点很多,无不都是代表平民百姓利益的。墨子对真理的追求矢志不移,他虽然曾师从儒家,赞成孔子的仁义思想,却不赞成儒家的等级有别的观念,也不赞成繁文缛节,更不赞成复古思想。相比较而言,墨子更注重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正是因为他具有这样一种探求真理的勇气和魄力,使他在春秋战国那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代,以一个平民的身份,构建了自己的墨家学说,并在与诸子百家的论辩中独树一枝,确立了墨家学说的地位,在辩论学和逻辑学方面也成为一代集大成者,为后世辩论学和逻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我国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过程中,论辩之风极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种不同思想在论辩的相互激荡中优胜劣汰。此时的主要思想流派儒家、法家、名家和墨家等都在辩论中意识到了名与实关系问题,并对名实关系、正名原则和论辩术进行了探讨或总结,涌现出了一些着手研究名词概念和论辩术的思想家,后经过各家特别是墨家的总结,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中国古代逻辑体系。
我国的论辩学和逻辑学肇始于春秋末年,当时有个郑国大夫叫邓析,是著名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名辩之学”的倡始者,他最先在辩论活动中提出了“刑名之辩”和“两可之说”的名辩思想。而孔子则是从政治、伦理思想方面提出了“正名”的要求,其中包含一些合理的逻辑思想,并提出“能近取譬”和“举一反三”等类推方法等等,为后来战国时期的墨子较为系统地阐述论辩学和逻辑学奠定了基础。到了战国时期,墨子又对论辩学和逻辑学进行了深入研究,最早提出了“辩”的概念。认为“辩”具有明是非、别同异和以往知来、以见知隐的推理认识作用,他最早从逻辑角度提出“名”、“类”、“故”等概念,强调“知类”、“明故”的认识作用,概括了推理、论证中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原则——三表说。就是要从三个方面获得证据证明观点的正确性:即一是从圣王历史经验中获得证据,这与我们今天引用名人名言来证明一个观点是一样的;二是从老百姓的耳目中获得证据,就是到群众中去,观察或听取百姓的观点和感受,相当于今天的调查研究;三是用实践去检验观点的正确与否,这就是最早的“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论,即把提出的思想观点或方针政策等,放在实践中试一试,看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以实际效果证明思想观点或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同时,墨子还最先要求将“辩”作为一项专门技能进行学习训练。到了战国中、后期,墨家形成了一批名辩思想家,他们继承和发展了名家、儒家特别是墨子的逻辑思想,在《墨子》的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这6篇即《墨辩》中,系统阐述了“墨辩逻辑”,从而使中国古代逻辑,达到了较为完整的程度。
《墨辩》最先从逻辑的角度,给“辩”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它指出,“辩”就是对同一主项或论题的是非之争,表现为关于同一主项的一对矛盾命题之间的是非之争。《墨辩》强调“辩”的对象不应该是两个,作为“辩”的一对矛盾命题中,必有不当者和当者,这就揭示了“辩”具有分清是否和胜负的论证性质,深刻地反映了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基本思想。《小取》篇还把“辩”的目的和作用概括为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等 6个方面,提出“辩”的客观基础和标准是“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墨辩》最有价值的是关于“名”、“辞”、“说"等思维形式的逻辑理论和逻辑体系。“名”具有举实的作用,具有反映事物属性或本质的概念性质。“辞”的作用在于“抒意”,因而,“辞”和“言”既表示语句或命题,又是表示理性思维所产生的思想命题和判断能力。“辞”是最具体的表达技巧,不同的词语表达不同的思想,既有性质的差别,也有程度的区分,同意词之间也有细微的差别,用得准确,才能表达得准确等等。
综上所述,墨子及其后学者们,不仅在思想领域、哲学领域等做出了杰出贡献,而且在论辩学和逻辑学方面,也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使我国在逻辑学方面成为与印度的因明学和希腊的形式逻辑并称为世界逻辑学的三大源头,也为我国论辩学和逻辑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作为后来者,应该学习墨子勇于探索真理和治学严谨的精神,并善于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大众的利益出发,去思考问题,研究事物,努力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各方面朝着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