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6年至2013年期间,高某在其开设的工厂内,以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陆续强迫三十多名缅甸籍工人和十余名云南籍工人劳动。2013 年 3 月某日,三名缅甸籍工人逃跑,高某指使逄某等人将逃跑的工人抓回工厂,后高某、逄某等人持木板殴打逃跑的工人及其他要求回家的工人,致一名缅甸籍工人头皮轻微伤。后高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逄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