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刑事案件往往存在具体的被害人,而人们印象中好像只要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就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所谓能“花钱消灾”,事实果真如此吗?为了避免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被居心不良的人骗财或讹钱,我们来梳理总结下相关法律的规定:
一、刑诉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人身侵权)、第五章(财产侵权)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三、刑诉法: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根据上述规定:和解或谅解只有针对特定的罪名(比如民间纠纷、未成年犯罪、侵犯人身、财产权的犯罪),且是轻罪的情况下适用,且不能保证一定会让法院在判罪时免除或减轻刑罚。
所以遇到有被害人狮子大开口,索要不合理的赔偿款才肯定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一定要判别案情和出具谅解书对于免除或减轻刑罚的作用,否则就很可能做了冤大头,出了大价钱买来的谅解书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积极的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是应该有的,这是法律本意,也是量刑的重要考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