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撤诉后是否可以再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1、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2、但对于原告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不可以再起诉;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可以随时再起诉。
具体分析如下:
1、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因为争议事实虽然已经经过法院受理,但是法院没有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仍然可以诉请司法机关,请求国家机关公权力救济。
2、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有一些特殊限制。
法律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不可以再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
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可以随时再起诉。
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当事人撤诉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新事实,或者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比如出现了自杀,暴力,犯罪坐牢等情况,例如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保护令若干规定就规定了6个月内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就属于新情况,新理由。
通常参考民法典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前3条情况,例如出现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等类似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关于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一、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有: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