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流程(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时间:2024-08-07 15:15:07

【政策摘要】

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国家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适配对象】

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

【认定条件】

1.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

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向山西省软件行业协会提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省

经信委审查后,将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

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省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委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从认定年的次年起,应于每年的5月30日前完成年审,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年审。

【税收扶持】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明确国家认定软件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

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钦件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受理部门】

1.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站:http://www.miit.gov.cn

2.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处)

网站:
http://www.shanxieic.gov.cn

3.山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0351-4140969转2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

4.山西省软件行业协会关于2018年度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安排的通知(晋软协〔2018〕7号)